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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护卫队”再添新成员 |
| 作者:本站 |
日期:2007-10-22 18:02:28 |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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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施行———
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是百姓关注的大事。11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虽为保障百姓食品安全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仍然存在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等现象。
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中强调,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关键词·销售 ■批发商应如实记录产品流向及数量
《特别规定》明确,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向供货商索要产品检验报告 《特别规定》强调,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审查销售者资格 《特别规定》还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作出规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键词·处罚 ■非法生产货值五千元可以罚款十万元 《特别规定》明确,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企业违规继续生产将吊销许可证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应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违法使用添加剂构成犯罪将追责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如违反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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