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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消费如无特殊约定 消费者可终止服务
作者:记者王友柏 日期:2008-5-9 10:12:55 来源:大连日报
        办了健身卡后,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锻炼,健身中心却不给退卡。昨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调解市民柯先生的这宗投诉,并提醒消费者,除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外,预付款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的,经营者应予退款。而经营者单方面的告示,不能构成双方的约定,消费者应仔细区分。
  去年9月,柯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了张健身卡并聘请健身教练,交纳3600元预约了36课时。但在上完7课时后,柯先生体检发现疾患,无法再继续进行体育运动,医生也开具了诊断书。柯先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款项。但经营者却认为消费合同已经生效不能随意解除。12315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此事是因消费者的原因而要求提前解约,但并不是没有正当理由,况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解约事项也没有任何的约定。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2900元。
  根据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以预收款或分期收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要求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或剩余的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该中心主任杨庆祥认为,这条规定是很明确的,消费者需要区分的是,哪些条款属于约定性质。以健身会员卡为例,经营者会在卡的背面、会员手册里注明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如丢失不补、一经使用不能转让等,这些是其单方面作出的告示,并不构成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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