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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促销可罚3万元 |
| 作者:吴明 |
日期:2007-1-10 |
来源:大连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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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有两部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条例出台。一部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一部是《超市购物环境规范》,为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又一个有力的“尚方宝剑”。为了让读者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个条例,我们编发了这组文章。
10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促销打折商品的售后服务、打折商品标价等以往消费者关注多、争议多的问题做了详细规定。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宣称保留最终解释权违规
案例:9月17日,正逢周末,不少商家搞起了促销活动,打出了写有“甩货”、“清仓”等字样的宣传海报。消费者杨女士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促销商品后索要发票时遇到了麻烦。杨女士投诉称,她花89元钱买了一件标称“原价210元”的衣服,要求开发票时被告知,要额外交商品销售价10%的费用。和对方理论,对方称,商店的宣传海报上已注明该店有最终解释权。
解读:《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折商品无原价记录 违规
案例:原价450元,现价230元,买到这样的商品,消费者当然高兴。可是怎么能知道促销商品的原价呢?10月15日上午,西岗区消协工作人员针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先后走进几家正在搞促销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查看部分降价促销商品的原价记录,均被拒绝。一位零售商对消协工作人员说,“价格随行就市,哪有原始记录”。
解读:《办法》规定:零售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虚假宣传全场特价违规
案例:张先生反映:一家挂着“所有商品一律二元销售”告示牌的二元商品店,看到里面的商品并非都是标价二元,有不少标价数十元的商品。李女士反映一家内衣商店打出了“全场8元”的横幅,她走进去才发现里面多数商品都在40元到80元之间,有的商品标价数百元,她找了好一阵,才在一个角落里的货架上找到了一款所谓的“8元特价商品”。
解读:《办法》规定:零售商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零售商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销商品售后不退换违规
案例:查阅投诉案例发现一商家在店内摆放有写着“本店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孙女士在一运动品牌专卖店买了一双打折的皮鞋,穿了不到3天鞋帮开裂,找到该专卖店,对方说,那鞋子是打折货,不在“三包”服务范围内,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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